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4-05-24来源: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单位、实验室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单位、单位—实验室”两级管理模式,全面落实安全责任。

第四条 各单位及实验室要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分工、分级负责制,在分管安全和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指导下,各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保卫处是学校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实验室安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以及负责实验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对实验室所在楼栋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加强安保工作,防火防盗。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作,包括加强对实验用房的安全性审批,加强实验室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强对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性评估和申报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湖南省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督促整改;做好实验废弃物的规范化管理和处置,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精神麻醉类药品、放射性物质以及病原微生物购置、使用、储存和处置的全程监管。

第八条 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组织、协调、督促各实验室做好安全工作;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定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和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九条 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协助做好相关安全工作。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经常参加安全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落实值班制度;建立各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帐(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等);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督促搞好实验室卫生并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做好实验室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学生每次实验时,实验老师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交待清楚实验进行时可能会出现的各种安全隐患及注意事项,方可开始实验。

第十一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积极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新生(含研究生)入学后必须通过实验室安全知识考试,方有资格进入实验室。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必须经过实验室所在单位批准并签订安全责任书,方可开始实验室的学习和工作。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员工须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了解实验室潜在危险因素,熟知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废弃物处置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严格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做好仪器设备保养与维护工作,保障仪器设备的安全和实验室安全。

第十五条 水电安全管理。实验室内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实验室内应使用控制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相匹配的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设备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教学科研需恒温条件下除外)、计算机、电热器、饮水机等设备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所有仪器设备需在有人时使用。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严禁在实验室内用煤气、电炉烹调加热食物、取暖,严格做到“四防五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查仪器设备)。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

第十六条 消防设施管理。实验室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要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确保性能完好,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七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每间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粘贴在室外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及时清理实验废弃物及日常垃圾,实验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单位必须保留一套所有实验室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办公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饮食,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实验人员应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十八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整改与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各单位必须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实验室安全自查,如实填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本》,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梳理,分清责任并组织整改。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对自查结果进行不定期抽查。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安全隐患整改。各实验室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必须暂停实验室使用,并向所在单位、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对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及国有资产管理处。事发单位应配合调查和处理,写出事故报告,交保卫处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追究主要安全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对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个人和单位,取消评优评先等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已于2017329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